蔬菜适用《产品质量法》吗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二是用于销售,即投入流通。各种直接取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如籽棉、稻、麦、蔬菜、饲养的鱼虾等种植业、养殖业的初级产品,原油、原煤等直接开采出来未经炼制、洗选加工的原矿产品等,均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蔬菜属于自然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因此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中的产品范畴。
但是这些未经加工、制作的初级产品,也有分等、分级的质量标准问题,订立这类产品的买卖合同的出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担履约义务,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错,也可能使这类初级产品存在致人损害的缺陷,例如,用明知是含有某种有害物质的饲料喂鱼,导致鱼体内残留这种有害物质,养殖人将鱼出售后,使食用这种鱼的人健康受到损害,养殖人应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对此应适用民事法律关于侵权责任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