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改正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责令改正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责令改正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责令改正属于一种行政命令,是行政处罚的配套措施

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C.通过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违法状态快速的回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D.责令改正包括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

【答案】B

【解析】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一条款的内容一直作为行政处罚的附带行为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法》(2017)第23条中规定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的目的在于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惩戒,包括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其一方面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后惩戒,另一方面旨在通过增加行为人违法成本的方式对整个社会形成教育和指示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其并没不能直接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管理秩序的损害进行修复。比如对于一些具有持续性的违法行为,一些部门的做法就是不要求纠正,但是采取多次处罚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目的和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而责令改正行为则可以弥补这一缺失。其可以通过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违法状态快速的回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从行为性质上看,这一行为属于行政命令行为。它不直接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在于通过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要求违法行为人做出某种具体的行为。从具体内容上来看,责令改正包括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前者适用于一些这会影响比较大、危害性比较强,而且可以立刻改正的行为。而后者则适用于一些需要一定时间才可以改正的行为。比如餐饮企业涉及到食品卫生问题或者环保问题的,可以给予一定的改正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