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移送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案件移送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案件移送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案件移送指的是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B.行政机关需要移送的案件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C.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D.《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中对于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答案】A

【解析】基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分工合作原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具有相互配合,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所谓案件移送制度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的制度。其包括了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以及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这两种双向制度。《行政处罚法》(2017)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稿和二审稿的表述基本与此一致。可见,上述三个版本的条文中都只是规定了司法移送制度,也就是行政机关单向的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2021年新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该条款可分为三个层次理解:第一,行政机关需要移送的案件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也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对于这类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需要注意,新法用“应当”代替了前几稿中的“必须”。这一调整体现了立法技术的提升。“应当”在法律条款的表述中就有必须的意思,其一般相对于“可以”而言。而“必须”相对口语化,而且体现了命令语气,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作为行为法的本质特征。其本质上是规范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而不是透过另外一个主体命令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行为。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第二,新法中新增了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制度规定,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在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后,司法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司法机关在查处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了上述现象,因而向有关行政机关移送。新法的规定显然更加完善和科学。从法律上来讲,我们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过罚相当。对于一个违法行为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就不能课余刑事处罚。相应的,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应该给予刑事处罚的,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加强协调配合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对于《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案件移送制度,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中对于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