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请分析:

(1) 该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的价款”的范围是什么?

(2)该条所规定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长?从何时起算?

(3)如建设工程抵押给银行,银行与承包人均主张优先受偿,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