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登记认定及计算细则
长治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登记认定及计算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人社部规〔2019〕4号)、《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7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认定,适用本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培训学时的,依据本标准认定。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时登记认定,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中,公需科目培训学时由人社部门认定,专业科目培训学时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报送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市级人社部门对各类学时登记认定工作进行定期抽查。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参照本细则及时、如实进行登记。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时统一通过“长治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s://sxczxxpt.zgzjzj.net,以下简称“专技管理平台”)进行登记认定和监督管理。 当线上培训学时与线下培训(含其他途径)学时累计达到规定学时,学员即可在专技管理平台上申请培训合格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培训总学时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采取“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以线上培训为主”的方式开展。公需科目培训采取网络在线学习方式进行,统一由市人社局确定的网络培训机构提供服务;专业科目培训工作由各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采用网络学习和线下集中面授等方式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境)外培训,以及参加国家部委,省、市、县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线下培训进修活动,须由参训人员所属单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专技管理平台向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备案,否则无法认定学时。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线上培训,按照完成线上学习时长每45分钟认定1学时。
第九条 公需科目通过市人社局专技管理平台采取线上学习,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线上学习课程实际时长认定学时,由专技管理平台自动认定。
第十条 专业科目学时可参照以下标准登记认定(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认定,不重复计算):
(一)线上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人社局专技管理平台专业科目线上学习的,按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线上学习课程时长认定。(专技管理平台自动认定)
(二)(二)培训进修类线下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专技管理平台备案认可的各类脱产和半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远程教育等,按每天8学时、每半天4学时的标准认定培训学时(不含报到和返程时间)。
1.参加国家部委,省、市、县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进修类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或由选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以结业证书、培训通知、培训课程表(或培训日程安排)、培训签到表或其他签到形式证明文件扫描件为准)
2.参加国(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回国(境)后参加总结活动并分享培训收获成果的,按实际活动天数计算。每半天按照4学时认定。(以结业证书、培训通知、培训课程表(或培训日程安排)、培训签到表或其他签到形式证明文件扫描件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时核认时,需登录专技管理平台按照相关要求上传证明材料申请认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市人社局专技管理平台线上学习取得的培训学时进行的线上学习,由“专技管理平台”自动认定培训学时,无需上传证明材料。
(二)通过其他方式途径取得的培训学时完成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培训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学时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登录“长治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专技管理平台申报个人专业科目学时。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时,确保学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由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复审,同级人社部门终审,审核通过后完成登记认定。
2.单位申报。各企事业单位登录专技管理平台相应模块申报,经由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社部门终审,审核通过后完成登记认定。
第十二条 经“长治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专技管理平台登记认定的学时将按年度计入个人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专技管理平台自行查验、下载打印全市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时认定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获取培训学时的,一律不予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培训机构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培训学时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机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时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各类企业、社会团体、非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它领域中的对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本细则具体由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