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西安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政策依据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西安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西安市人社局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社会组织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范围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社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认定范围主要包含在职业分类大典的第三、四、五、六大类中。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准入类职业资格以人社部发布的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其评价实施的是职业资格鉴定,不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内。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标准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实施标准,依据的是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按照人社部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按照人社部备案的评价规范实施。

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须先向市人社局申请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市人社局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并将备案的评价机构予以公布。

六、评价机构备案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含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可向西安市人社局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社部门监督的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

西安市人社局备案的范围是,除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外,在西安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院校和社会组织。

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与管理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评价机构依据评价结果颁发,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具体要求见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2号)。证书数据将统一汇总到人社部门,可通过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进行查询。

八、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坚持“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评价机构对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承担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