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见问答

如皋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见问答

1、问:如皋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哪些人?

答: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非本市户籍且未在户籍地参保的本市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含借读生),持如皋市居住证居民或暂住证满三个月未在户籍地参保的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问:如皋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的村(社区)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借读生)以学校为单位到学校所在地的镇(区、街道)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在本市居住3个月以上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到居住地所在的镇(区、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新出生的婴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应在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其中跨年度的,应补缴上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3、问:如皋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渠道有哪些?

答:居民个人办理参保后,可选择以下几种渠道缴纳费款:

(一)自助缴费机(小黄机)

居民个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已部署小黄机),通过读写身份证(或社保卡)或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自助查询参保信息。集中征缴期内,参保个人可到所在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确认无误后刷银行卡或扫描二维码缴款。

(二)微信小程序

居民个人微信登录“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查看本人参保登记信息(初次登录需先进行实名认证),确认无误后缴费。此外,该程序还可录入他人缴费信息代他人缴费。

(三)支付宝小程序

居民个人支付宝登录“江苏税务社保缴纳”,点击为他人缴费,录入姓名、身份证信息,确认无误后缴费。

(四)南通医保APP缴纳

下载“南通医保”app并进行实名认证。在“常用功能”模块,点击“更多”,找到“便民服务”,点击“居民医保缴纳”。因登陆app时已经实名认证,缴纳界面会出现本人信息,如为本人缴纳,则点击本人信息即可;如为他人缴纳,则点击下方“+为他人缴纳”,输入需代缴人员信息,输入后点击确认后,自动返回缴费主页,点击“点击缴费”,即可代他人缴纳。

(五)银行柜面

居民个人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到经办行柜面查询参保登记信息,确认无误后缴费。如皋市经办银行有:如皋农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4、问: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参保居民可享受门诊报销费用是多少?

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20元(含2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和20元照护保险费)。每位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享受400元门诊报销费用。

5、问:参保缴费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期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参保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期,一次性缴纳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

6、哪些居民可以享受缴费补助政策?

答: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部分成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党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党员(不包括离、退休老党员及享受优抚对象定补的老党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7、问:城乡居民自费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方式及待遇?

答:为进一步建立多层次保障机制,减轻参保患者的个人自费医疗负担,鼓励参保居民继续参加城乡居民住院自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可在缴纳居民医保后,可通过微信扫描“城乡居民自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亦可在自动缴费机(小黄机)上按链接提示缴费,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限投1份。保险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疾病住院总医疗费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含血制品、进口药品器械),分段按比例赔付,年度最高赔付8万元。具体保险责任详见中国人寿如皋支公司宣传指南。

8、问:未及时缴费对医保待遇有什么影响?

答:属于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及时、连续参保,不间断缴费。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以后中断缴费的居民,未缴费期间及过渡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各类社会医疗保障基金均不予支付。

9、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哪些待遇?

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特殊病门诊统筹、住院医疗统筹、大病保险、特药待遇、城乡医疗救助、生育补助等待遇。

10、问: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是否全部列入补助范围?

答:不是。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个目录”)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致,统一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含职业病)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四)各类鉴定费用;(五)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自杀、自伤、自残,不属于本规定的情形。(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七)已享受过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八)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1、问: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实行“一人一卡”,参保居民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内直接刷卡结算。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南通市外就诊,由市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危急病人可先转院,在转诊出院后30天内补办手续。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在南通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含门诊费用)可按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规定直接刷卡结算;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先负担10%,其余部分按规定结报。

12、问:如何办理长期居住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答:参保居民长期居住在本市外6个月以上的,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凭有效证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备案手续,也可通过“南通医保”APP网上申请备案。参保居民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备案手续后,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南通市跨省、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13、问:转外、居外人员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居民转市外就诊就医、居住外地、临时外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先行申请刷卡结算,不能刷卡结算的,可由本人现金垫付,并于费用发生当年度12月31日前,凭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须出单处盖章)、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社会保障卡、患者(代理人)身份证以及其他与费用结算相关的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