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 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 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A) A三级三审制 B四级三审制 C三级二审制 D四级二审制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沿用北洋政府的法院组织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制。1932年10月公布《法院组织法》(1935年施行),改为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