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

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

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A)

A三级三审制

B四级三审制

C三级二审制

D四级二审制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沿用北洋政府的法院组织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制。1932年10月公布《法院组织法》(1935年施行),改为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