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中华民国宪法》声称“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托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这些特别法破坏了国民党在普通成文法典立法中所树立的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形象,使国家法律在实质和形式意义上产生强烈的反差与冲突。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六法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在形式上达到了顶点。

  (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以及法理,都可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依据。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部分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引入中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吸收、发展,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