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即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第四,差额选举的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第五,秘密投票的原则。
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是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