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安徽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

2022安徽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

 一、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取得相关的贷款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兽药,是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确定?

    解答: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四、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有抵扣期限的限制?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物业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是否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解答: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六、纳税人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免征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免税备案?

    解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七、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第二季度无销售不动产、无差额纳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开具3%征收率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季度合计销售额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鉴于纳税人描述情形,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政策不受季度销售额45万元限制。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八、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取得退税款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解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九、纳税人取得的援藏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在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财税字〔1996〕91号)

 

    十、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如何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解答: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即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什么情况   下免征?

    解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二、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十三、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解答: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十四、2022年,外籍个人可以继续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免税政策吗?

    解答: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五、个人股权转让纳税地点如何确认?

    解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十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途径有哪些?

    解答: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十七、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十八、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十九、因市政规划及建设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企业应如何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对纳税人由于市政规划及建设的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不论纳税人是否调整账面房产原值和变更土地使用权,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均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二十、纳税人缓缴阶段性社保费,困难行业有无限制?

解答:我省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有: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民航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22个行业。以上这些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2号)

《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