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366纳税实务热点问答

2022年12366纳税实务热点问答

一、个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产生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公积金;

二、医疗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三、纳税人每月工资7000元,全年累计收入没有超过6万元的属期是否不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四、纳税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解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自2020年3月4日起,我省除可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web端)也已上线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网上开具功能。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五、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解答: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六、“两证整合”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是否可以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解答: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七、购销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开具了销售货物的销售订单单据(企业自行印制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八、2022年7月1日之后, 政府部门发给的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施行之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权利许可证照”,不再征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九、建筑工程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价格?

解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网上药店与个人之间订立的电子订单是否享受免征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解答: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汽车零售企业销售车辆给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

解答:“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印花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三、安徽省纳税人是否从2022年7月18日起可以接收全电发票?

解答:自2022年7月18日起,安徽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四、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解答:安徽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五、纳税人收到的全电发票如何入账归档?

解答: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六、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申报有误,已经收到了退税款,是否可以缴回留抵退税款?

解答: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季度纳税,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解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全部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在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准确选择减免项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十八、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享受最新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全部开具免税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

 

十九、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后,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解答: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十、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答: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符合抵扣条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