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有关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高级社会 工作师评价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11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助力我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本市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价标准和方式
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按照《评价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执行。符合《评价办法》规定条件的申报人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二、职责分工
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由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人社局负责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及评审的工作指导,市民政局负责考试资格审核、评委会建设、评审工作实施、证书登记等工作。
三、考试组织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负责本市考生报名、准考证核发、考试组织等考务工作,考生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评委会组建
市民政局按照《评价办法》规定的专家条件、人数等,组建天津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委会”),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
五、评审基本程序
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布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安排,基本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评价办法》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报材料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为申请人出具同意其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申报人所在单位登录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至评审办事机构。
(三)资格审核。评审办事机构对照申报条件在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上审核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高级评委会。审核未通过的,由评审办事机构在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上在线反馈。
(四)专家评审。市民政局组织召开高级评委会评审会议,由评审专家依据《评价办法》通过面试答辩、材料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根据评审需要,高级评委会可以按照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分为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高级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为高级评委会评议表决提供参考。
根据工作情况,市民政局可委托全国或外省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对本市申报人代为评审。
(五)公示及颁证。评审结束后,市民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对评审通过人员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评审办事机构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全国范围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