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3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
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
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不断推进职称评价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职称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现制定我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以下简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
一、开展分级分类评价,要在国家设置的职称系列和级别框架内,根据不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不同级别职称的能力要求和评价标准,有序实施,客观、全面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能力和水平。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职称分级分类评价的政策发布、统筹协调和运行管理;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专业领域职称分级分类评价方案制订、政策指导和推动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具体实施工作。
三、分级分类评价主要实行以下几种方式:
(一)单位聘任。用人单位按照全市统一的聘任基本条件,根据岗位需要、专业特点及个人业绩等,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即取得相应的职称,不需参加职称评审或考试。单位聘任方式在部分系列(专业)初级职称评价中实行。
(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我市统一组织的初级、中级职称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即取得相应的职称。
(三)专家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和申报程序,通过职称评审机构评审取得职称。专家评审方式主要在部分系列(专业)中、高级职称评价中实行。
(四)考评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经笔试、面试、答辩、述职、业绩展示等环节,并通过相关职称评审机构评审取得职称。考评结合方式主要在部分系列(专业)中、高级职称评价中实行。
四、市人力社保局每年一季度公布当年各级各类职称评价方式目录清单,各单位依据清单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价工作。
五、实行职称评价方式动态调整机制。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我市行业发展、学科建设及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需要,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研究提出分管专业领域职称评价方式调整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力社保局在接到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向申报的专业主管部门反馈评估结果,并将获准的方式列入下一年度的职称评价方式目录清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全市统一的评价方式与本办法规定方式不一致的停止实施。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8年度各级各类职称评价方式目录清单
附件
2018年度各级各类职称评价方式目录清单
一、初级职称
(一)实行单位聘任的系列20个: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技术、工程技术、中专教师、技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档案、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图书资料、律师、公证员、新闻、播音、体育教练、艺术、工艺美术、实验、飞行系列。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7个:卫生技术、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翻译、出版、船舶系列。
二、中级职称
(一)实行专家评审的系列19个: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技术、工程技术、中专教师、技校教师、档案、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图书资料、律师、公证员、新闻、播音、体育教练、艺术、工艺美术、实验、飞行系列。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7个:卫生技术、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翻译、出版、船舶系列。
(三)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1个:中小学教师系列。
三、高级职称
(一)实行专家评审的系列23个: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技术、工程技术、经济(副高级)、中专教师、技校教师、档案、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图书资料、翻译(正高级)、律师、公证员、新闻、播音、出版、体育教练、艺术、工艺美术、实验、飞行、船舶系列。
(二)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6个: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经济(正高级)、会计(审计)、统计、翻译(副高级)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