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考核评定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考核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间艺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民间艺术人才的能力水平,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间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考核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考核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间艺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民间艺术人才的能力水平,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间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间艺术人才设初级民间艺术师、中级民间艺术师、高级民间艺术师3个级别。
第三条 民间艺术人才设置民间工艺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民间体育(游艺杂技)、民间工艺技艺、民间文化创意设计等8个专业类别。
第四条 民间艺术人才考核评定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不受岗位、年龄、学历、论文等限制,突出技艺、技能水平的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间文化艺术创作和生产活动的民间艺术人才。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参加民间文化艺术活动,为繁荣发展民间文化艺术事业服务。
第七条 初级民间艺术师评定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运用本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某项技艺技能,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在技艺传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有一定创作、实践能力,作为主要成员或创作的作品在县级以上举办的本行业活动中参展、参演县级2次或市级1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以上本行业奖项1次以上;或者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代表作品2件以上;或者在技艺传承、带领村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积极作用,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中级民间艺术师评定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8年以上或者取得初级民间艺术师4年以上。
(二)掌握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某项技艺技能,对核心工艺有传承创新,在当地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创作、实践能力,作为主要成员或创作的作品在县级以上举办的本行业活动中参展、参演县级4次或市级2次以上,或者获县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以上本行业奖项2次以上;或者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代表作品4件以上;或者对核心工艺有传承创新,在带领村民增收致富中发挥较大作用,文化艺术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第九条 高级民间艺术师评定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15年以上或者取得中级民间艺术师5年以上。
(二)熟练掌握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超的特殊技艺,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在当地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作为业务带头人,在指导、培养本行业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文化传承中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创作、实践能力较为突出,作为主要成员(限前3名)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市级本行业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以上,或省级本行业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以上,或国家级本行业三等奖1次或入选奖、优秀奖2次以上;或者入选省级部门举办的节会、展演2次以上;或者在CN刊物或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作品5件以上;或者正式出版个人作品专辑1部以上。
第十条 直接申报评定条件
申报人掌握独特技艺,或在促进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传承、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带头人,可不受从事工作年限限制,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级别民间艺术人才。
(一)获得县级本行业一等奖(合作完成项目限前3名主创人员),可直接申报初级民间艺术师。
(二)获得市级本行业一等奖(合作完成项目限前3名主创人员),或者县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直接申报中级民间艺术师。
(三)获得省级本行业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合作完成项目限前3名主创人员),或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应荣誉称号者,可直接申报高级民间艺术师。
第三章 申报评定
第十一条 民间艺术人才考核评定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和当地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同步进行,也可结合实际单独组织。
第十二条 申报人提交反映本人技艺技能水平、业绩成果的作品、奖项、录像(3-5分钟)等佐证材料,通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申报。
第十三条 民间艺术人才考核评定,采取现场操作、展示、答辩、同行专家认可和专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同行专家认可,由相应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组织实施,可组织专家在政府或政府部门举办的节会、展演、评比、竞赛中进行认可,也可组织专家对申报人提供的实物进行认可。
第十四条 经专家考核评定通过的高、中、初级民间艺术人才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间艺术人才考核评定不收取评审费和证书工本费等费用。考核评定的民间艺术人才不属于职称范畴。支持和鼓励各地对获得民间艺术人才资格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获奖均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府业务指导部门组织并颁发的奖励证书。同一作品多次获奖,取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所称“市”指省辖市。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豫人职〔2007〕16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