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公证员队伍能力素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公证员队伍在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激发公证员队伍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公证员在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证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所有执业公证员。

三、公证员系列职称名称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其中,四级公证员为初级职称,三级公证员为中级职称,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职称,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职称。

四、公证员初级职称按照我省初定政策执行,中、高级职称采取面试答辩和专家综合评议的方法组织实施。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3、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4、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5、任现职以来或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学历和资历要求

1、申报四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见习期满。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执业公证员满3年。

2、申报三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执业公证员满4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执业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博士学位。

3、申报二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3)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4、申报一级公证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5、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要求的人员可按照学历破格申报参评;任职年限未达到相应要求,业绩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按照我省“绿色通道”等相关政策年限破格申报参评。

二、评审条件

(一)三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能熟练运用公证理论解决公证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业务,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实务经验,能够独立承办各类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公证文书适用法律正确、格式规范、表述准确。

(4)能够指导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5)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案卷。

3、工作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案件1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3件。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撰写的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采用1篇以上。

(5)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1件,点击率达到10万以上的,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为优秀。

(6)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7)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

(二)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2)具有丰富的公证实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适用法律正确、格式规范、表述准确。

(4)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5)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案卷。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人员须符合下条件中的4条以上,且前4条中须具备2条:

(1)年均办理公证案件2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5件。

    (2)省(部)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

    (3)办理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公证事项2件以上。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5)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6)撰写的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采用2篇以上。

(7)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2件,点击率均达到20万以上的,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为优秀。

(8)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9)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10)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2项以上。

(三)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2)具有丰富的公证实务经验,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公证文书适用法律正确、格式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性强。

(4)工作能力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5)近五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案卷。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破格人员须符合下条件中的5条以上,且前5条中须具备3条:

(1)年均办理公证案件3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8件。

(2)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出色办理全省重大疑难公证事项3件以上,得到公证界专家公认,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省(部)级二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5)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6)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或法学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7)撰写的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采用3篇以上。

(8)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3件,点击率均达到30万以上的,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为优秀。

(9)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中国公证协会奖励。

(10)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3项以上。

 

附 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的要求,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在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条件中涉及数量的,须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可破格(学历破格)申报参评高一级职称,须面试答辩并按照评审条件多1条的要求对业绩进行综合评议;任职年限未达到相应要求、业绩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按照我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等政策相关要求,破格(年限破格)申报参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但须通过备案后方可申报参评。中级职称原则上不破格申报评审。

四、本条件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论文与论著、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五、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

六、任现职期间,因工作失误出现错证、因审查不严出现假证情况的,任职期满后延缓1年,确有悔改表现者,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故意出具假公证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须备案通过后方可申报参评。

八、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实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14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