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9〕71号)和《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18〕1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8日
河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第四条 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实行考试评价方式,高级审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实行评聘分开。
第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引导审计专业人员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第六条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评价。充分体现审计职业属性,注重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作制度,审计报告、审计方案等业务资料,审计工作制度、专利证书等工作成果均可作为业务成果代表作;审计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科研课题、著作教材、审计案例等均可以作为理论成果代表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评审须取得全国或我省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二)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职称满5年或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在审计相关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三)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且未参加审计职称评审,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九条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评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可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高级审计师评审标准: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应同时符合下列(一)、(二)、(三)项中各至少一条标准。
(一)审计工作经历
1.担任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负责人或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省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
3.担任省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1次以上,或担任省辖市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五位)。
(二)审计业绩成果
1.担任负责人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被省辖市审计局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担任负责人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3.作为主审或主要参加人(名次前三)完成的2项以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在企业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企业上市、新三版挂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中被采用。
4.在担任负责人或主审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反映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意见建议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省政府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省政府有关部门、省辖市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
5.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2项以上,或本人直接发现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1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被立案,且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6.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发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操作规程3项以上,并被正式批准实施。
7.因审计工作业绩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次以上,或者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1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2次以上(以上情形不包括各类通报表扬)。
(三)审计研究成果
1.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审计相关专业期刊上或国际统一刊号(ISBN)的国外报纸或审计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1篇以上(不少于2000字,下同);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或审计相关专业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3篇以上。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本人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3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一个完整章节以上;或编写一部己正式出版的审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编写或参加编写5万字以上。
3.独立完成的审计理论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审计管理技术及发明创造获得著作权1项以上。
4.独立完成审计论文、调查报告1篇以上获得省级以上审计机关或内审协会组织的审计理论研讨三等奖以上,2篇以上获得省辖市审计局组织的审计理论研讨二等奖以上。
5.主持或承担的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五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或省内较高水平。
6.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成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四)绿色通道
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近三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参加评审:
1.因审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
第十一条 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标准: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应同时符合下列(一)、(二)、(三)项中各至少一条标准。
(一)审计工作经历
1.担任企事业单位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2.担任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负责人或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
3.担任5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主审,或主持5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
(二)审计业绩成果
1.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审计署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2项以上被省审计厅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3项以上,或本人直接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2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被立案,且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3.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所反映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建议对促进整改、完善制度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1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省政府采用,或者2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部门或省辖市政府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4.担任企事业单位内审部门负责人或主持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期间,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业绩突出,其创新方法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交流,或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认可。
5.在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承担的大中型审计、资产评估、重组改制等项目,业绩突出,为受托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6.因审计工作业绩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3次以上(以上情形不包括各类通报表扬)。
(三)审计研究成果
1.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审计相关专业期刊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审计相关专业国际期刊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以上(不少于2000字,下同),并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或审计相关专业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审计专业论文、调查报告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并且至少为第三作者;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教材,本人参与编写累计8万字以上。
3.主持、承担或作为主要执笔人开展1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4.主持、承担开发的大数据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市厅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5.主持、承担审计科研调研任务。研究成果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业务问题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被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采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指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包括房地产评估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济人、中级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工程师(包括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一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A级注册验船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计量师、中级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设备监理师)。
第十三条 本标准所称大中型审计项目确认:企事业内审部门和中介机构组织的企业类审计项目参照申报人所报资料同期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政府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主要指审计署或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由市级以上审计机关实施的区域性行业审计项目,省审计厅组织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属本科院校、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市级以上审计机关组织的本地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 标准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者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
(二)“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三)凡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18〕113号)、《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19〕71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