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决一等,议曰“令有禁制”
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决一等,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避责,去避,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才》“五品以上服,六品以下服”,违式立而服色者,笞四十,是行,别式减一等。运用法律史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中律文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参考答案】该材料规定的意思是:唐朝令、式中禁止且律有相应规定的行为,按照律的规定处罚。唐令、式中禁止但是律无相应规定的行为,以“笞五十”或“减一等”即笞四十,被追究刑事责任。
(2)律文与疏议之间是何关系?
【参考答案】疏议是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证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疏议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叙其沿革,而且引证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疏议贯通相关律文,使松散的律文之间形成严密的网络,从而形成了相互照应、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疏议使概括性的法律条文细密化。疏议拾遗补阙,解释疑难,因而,疏议实际上成为第二次立法。
(3)唐代的律令式三者是何关系?
【参考答案】唐朝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律、令、式彼此既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起到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其中,令、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式以及其他—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断千律”。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