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由各学院对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档案退回原档案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向学校招生与就业处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及其他原因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达到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时,学生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来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教务处教学信息科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并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或者缓交学费等方式,经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给予注册。
第八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保留学籍创业学生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核,其考核成绩将完整、真实计入成绩系统,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录入形式为百分制或五级制,其绩点值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含下限值) |
绩点 |
|
五级制成绩 |
绩点 |
90-100 |
4.0 |
优(90-100分) |
4.0 |
|
89 |
3.9 |
|||
88 |
3.8 |
良(80-90分) |
3.0 |
|
…… |
…… |
|||
61 |
1.1 |
中(70-80分) |
2.0 |
|
60 |
1.0 |
|||
低于60 |
0 |
及格(60-70分) |
1.0 |
|
补考通过 |
1.0 |
|||
补考、重修未通过 |
0 |
不及格(60分以下) |
0 |
|
重修或缓考后及格的课程绩点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
注:1.百分制成绩绩点转换公式: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至90分之间,每门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成绩-50)/10。
2.五级制成绩的平均分按照中间值进行折算。
3.单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4.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一条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 |
90—100分 |
80—90分以下 |
70—80分以下 |
60—70分以下 |
60以下 |
五级记分制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上课考勤、课后作业、课堂表现等内容。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进行修读,课程考试不及格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学生通过补考取得的成绩将在成绩系统中给予标记。学生未通过补考应当申请重修,重修后通过考试取得的成绩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学分可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以体育课考勤、课内教学和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上保健体育课,必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体育部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课程承担单位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进行公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选修、免修与补考、缓考、旷考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导性教学计划,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各学院所开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三大类;
(二)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可以补考;公共选修课可以在下一学期重选;取消考试资格课程不允许参加补考,可以申请重修。重修或补考合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获取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学生持退伍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即可办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并报教务处批准。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其成绩按初修成绩核算。
第二十一条 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处理,不允许参加补考。旷考1-2门课程,给予院级通报批评;旷考3-5门课程,给予校级通报批评;旷考6门及以上课程,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舞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补考,但可申请重修,并按《江西科技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视其违纪或者舞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训、实习、军训、公益劳动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章 留级预警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试不合格,且不合格课程学分过高者,学生所在学院应按照《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留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留级预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做留级处理:
(一)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30学分者;
(二)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有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60学分者;
(三)虽未达到留级条件,但因学习困难达不到毕业条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主动申请留级者。
留级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留级管理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按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且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能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或足以说明情况材料者;
(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能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者;
(三)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或学校专业发生合并、撤消等,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因本专业已撤销或停止招生,休学期满复学者和保留入学资格者;
(五)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未在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二)三年级以上者(含三年级);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成绩者;
(四)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五)国家文件明文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等;
(六)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详细流程及要求,参照《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专科三年级或本科四年级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学校和拟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转学详细流程及要求,参照《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创业,由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审批后,统一上报教务处办理。休学创业学生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办理休学,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学校、部队与学生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者,由学生携带相关证明,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该离校疗养,除医疗费按国家文件规定办理外,其它费用自理;
(三)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书面报告及有关证件,办理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医院诊断证明身体已康复,可正常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类教学活动,方可办理复学;
(三)复学后,须按新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复学前原考核通过的必修课程,入学时和基本要求相当于或高于新转入年级相应课程的,承认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其他不承认已获学分可记入公共选修课学分。对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中有要求而未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在转专业一年内通过考核课程方式获取学分。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的70%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学生申请退学,经学校批准同意并办理完退学手续者。
第四十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学工处审核后报分管副校长签字,再经校长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退学处理。
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告知学生本人;无法告知的在校内或网上公告视同送达。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原档案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生所在学院出具退学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已修读课程成绩及所获得学分予以认可,并如实记录在成绩系统,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成绩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参照《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江西科技学院授予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各学院应当对具有学籍的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对符合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所在学院必须填报“毕业生资格审核表”,交教务处教学信息科汇总,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 结业生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通过重修获得学分,待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再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结业生,不再受理其结业换证申请。
第四十六条 本科结业生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如需申请学位证书,依照《江西科技学院结业生换发毕业证及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颁发肄业证;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给予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条 对辅修了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其成绩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的发放,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若不慎遗失,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籍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籍卡是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政治表现、学籍状况的重要文字依据,是学生原始的学籍档案,学籍卡按下列办法进行管理:
(一)学籍卡由教务处教学信息科统一管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二)学生毕业时,学籍卡由教学信息科组织各学院打印并移交档案馆;
(三)学生在校期间,可对自己的基本信息提出更正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分管副校长审批后,由教学信息科进行更正;
(四)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证书及奖惩记录等信息,由辅导员汇总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添加。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其他形式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和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1月起执行,原《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