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李某当场向王某交付现金1万元

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李某当场向王某交付现金1万元

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李某当场向王某交付现金1万元,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张某在该借条上签字,后王某没有按时还钱,李某将王某和张某同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钱,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张某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只是作为见证人签字,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B.张某在别人的借条上签字,应当推定为保证人,并承担保证责任

C.张某在别人的借条上签字,视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D.只要借条上没有任何明确表述或其他事实表明张某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张某即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
 第二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在该借条上签字,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也没有其他事实表明张某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张某无须承担任何责任。ABC项错误,D项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