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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商業企業主:指以自己名義,自行或透過第三人經營商業企業之一切法人或公司;(《商法典》第1條 )

2) 常設代表處:住所以及主行政管理機關不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經營的外地公司在本澳設立的固定營業場所(尤其是管理場所、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商法典》第178條 )
CO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指以自己名義, 自行或透過第三人經營商業企業之自然人。(《商法典》第1條 )

EM商業企業,指以持續及營利交易為生產目的而從事經濟活動之生產要素之組織。(《商法典》第2條 )

擬採用某一商業名稱時,請注意:

(1) 可利用本平台查閱商業名稱,自行檢查擬採用的商業名稱是否有別於其他已登記的商業名稱,又或會否與此等名稱相混淆或引起誤認;
(2) 可使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供的各類工業產權註冊資料查詢服務,自行檢查擬採用的商業名稱是否可能與任何已登記的商標、營業場所名稱或標誌相混淆或引起誤認;
(3) 須遵守《商法典》第14條至第32條的規定。
公司完成商業登記後,如所經營的業務或場所依法須取得行政准照、牌照或許可,須另行到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的行政手續。
注意:本平台僅顯示已獲確認的商業登記訊息,且有關訊息僅作參考用途。如欲了解更多商業登記資訊,請申請登記證明或書面報告。